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1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33条、第36条第2款
许可条件
对建设项目的要求:
(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不得在住宅内从事生产、销售(需储存的)、使用活动;
(3)位置敏感的项目,要进行公众参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具体情况,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科学结论或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1份;
2.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
3. 项目地理位置图、单位周围环境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1份;
4. 辐射人员基本情况介绍,应说明辐射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从事辐射工作时间及接受辐射防护培训的时间1份;
5. 新建项目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事业单位)或非营利性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单位)正副本复印件1份,改扩建项目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6. 有效的工作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属租用的场所,应提交场所房产证明及相关租赁文件,也可由场所所有人直接出具相关说明文件1份;
7. 建设项目整体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自发出后五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则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其许可条件、时间和程序同新申报。
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自发出后满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其许可条件同新申报,时间为10日。
办理机构:
bte365娱乐场辐射安全管理科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路28号 8336853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1:40、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